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推出四批97条惠企利民措施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7:59:06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自2022年12月以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出台四批97条惠企利民措施,涵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计收、健康住宅设计、不动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停车配建等企业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通过采取主动靠前服务、优化标准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推进部门协同等途径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时间和资金成本、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为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贡献规划资源力量。

第一批22条

优化审批服务机制助企纾困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01
合并办理新增用地的预审选址和规划条件。
02
合并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供地审核、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
03
压缩规划条件办理时限。
04
供地前明确配建公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05
供地后直接向用地单位提供用地数据核发用地证照。
06
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服务。
07
合并办理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8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第三方审查监管。
09
扩大建筑工程报建“机审+承诺制”范围。
10
进一步优化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则。
11
压缩市政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限。
12
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
13
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14
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零出关”。
15
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二手房转移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办理。
16
二手房“带押过户”。
17
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业务全城通办。
18
不动产登记税费“一次清缴”。
19
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
20
推进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
21
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业务全流程网办。
22
建立全链条企业服务机制。

措施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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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主动服务、靠前服务

持续推进“交地即开工”

一是规定供地前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配套公服设施的类别、数量、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下限、设置要求等内容,地块出让后,配套公服设施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报建阶段原则上无需征求相关接收部门的意见,确需征求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代为征求。改变了以往在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需要自行跑各个接收部门征求意见的做法,避免了个别部门提出“加码”要求的情况,确保企业对地块配套公服设施责任更清晰,拿地后“少跑路”、尽早开工。

二是供地后主动向用地单位提供地块最新的地形图、地下管线图电子数据。解决了建设项目对地形图和地下管线数据的需求,改变了以往用地单位拿地后,还需要到市规划院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获取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其中社会投资项目获得地形图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主动提供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减少了办事环节,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办理时间,将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加快项目落地。

三是供地后免申请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公开出让的竞买人提交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同步明确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待地块成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了以往企业拿地后,还需要通过网上或者到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经过3个工作日方可获得许可证的情况,简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

四是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服务。地块出让前,为意向企业提供设计方案审查服务,出具审查意见,出让后可凭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换取正式批复。

亮点二

合并办理、组合办理

持续推进规划资源审批服务

“一件事一次办”

一是合并办理新增用地的预审选址和规划条件。以往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分两个环节串联办理,合计用时28个工作日。现在改为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以附件形式同时提供规划条件,同时申请选址属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不再开展预审,合并后的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8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12项。

二是合并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供地审核、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以往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调整后,需由用地单位凭规划条件再申请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审核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手续,合计用时52个工作日。现在将两个事项合并办理,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收齐两个事项所需材料,形成规划条件后通过内部流转,自动启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审核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的办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一并提供给用地单位,办理时间42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14项。

三是扩大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的范围,合并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往串联办理时合计用时14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8项。

四是推进涉企登记、二手房转移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涉企登记业务线下设立企业专窗,实现专区、专窗、专人、专线、专办,线上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随心组合办理专区“一个入口”,只需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增量、存量)、税费申报“一件事一次办”。个人转移登记业务线下设置综合受理窗,集成网签、限购审核、税务核缴、民生过户等事项,实施登记、交易、缴税、民生“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线上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随心组合办理专区“一个入口”,实现二手房转移登记(交易、赠与、析产)、网签备案、水电气过户“一件事一次办”。

亮点三

压缩时限、优化流程

持续提升规划资源审批效率

一是压缩规划条件办理时限。将自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审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新增建设用地和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其他事项合并办理的,规划条件事项本身办理时限也都压缩至10个工作日,压缩率50%。

二是压缩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时限。将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压缩率50%。

三是细化计容规则,推动装配式建筑和工业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中的飘窗、空调外机外搁板及其所需特定结构,豁免计算容积率面积。工业项目中有特殊建筑层高需求的建筑部分,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出具特殊工艺流程说明,无需组织专家评审,可按单层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是扩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已审定设计方案的公益类项目和地块配建的独立用地公服设施项目,通过“机审+承诺制”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往此类项目需要申请方案审查,改革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二维智能化检查工具进行自检,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予提供技术审查报告。

五是优化社会投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序。对社会投资类的变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天然气门站、垃圾处理设施和市政道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即可以预审选址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可为企业节省超过30个工作日。

六是明确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以往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能整体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含规划条件核实),改革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助力项目提早投入使用。

亮点四

部门协同、区域合作

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一是提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水平。在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基础上,通过在港澳银行机构设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办服务点,进一步实现不动产跨境抵押业务一次性申办、“零出关”办理。深化与境内银行机构业务协同,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在涂销抵押、房屋过户、新设抵押业务组合办理基础上,推广二手房转让与抵押权转移、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实现申请人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二是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体验。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一次清缴”,不动产登记部门与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实现相关不动产登记费和税款可以一次性缴纳,进一步提升缴费、缴税便利度。实现国有土地存量房业务全市通收通办,大力压缩办理时间,实现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预告、名称变更、赠与、析产、换补证、抵押、注销等31项业务1小时办结。深化“交房即交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时随地可登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申办服务,实现购房人收楼时即可拿证,方便及时办理落户入学、贷款融资、资产处理等事项。

三是推动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为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动回应群众房屋合证诉求,更好维护公民公平购房权利,对我市商品住房项目执行“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政策期间产生的,属于同一产权人、未设定权利负担、位于同一层相邻位置且实际按照一套住房使用、合并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两套商品住房等情形的,且声明合并后不再分割的,在取得房屋合并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批准意见后,可依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合并,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合证问题。

通过多措并举,合计可为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提速超过100天,为企业进一步节省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促进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服务水平再提升。下一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持续改革创新,研究推出更多的助企纾困优化措施,助力广州经济社会发展。

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助企纾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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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32条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01
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
02
下调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费计收标准。
03
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
04
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
05
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实行“证缴分离”。
06
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
07
调整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08
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
09
按立项批文时点计收划拨用地上经营性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10
进一步优化出让用地配套设施出让金计收规则。
11
调整房屋扩、加、改、拆除重建出让金补缴规则。
12
统一拆迁安置房出让金计收规则。
13
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
14
下调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
15
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
16
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
17
2014年3月28日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地下空间按首次供应时的取得方式区别处理。
18
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综合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面积的项目的计价用途。
19
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0
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商业设施。
21
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场。
22
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23
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
24
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
25
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
26
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
27
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
28
放宽产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办时间限制。
29
试行“验登合一”。
30
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民政”服务。
31
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仲裁”服务。
32
实现非自然人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措施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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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进一步减事项、优流程

提升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效率

一是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以往,在土地供应前,需要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结案,先行对征地补偿、税费缴交、产权注销等情况进行核查取得用地结案报告。优化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情况的核查转为内部审核,无需用地单位申请办理用地结案手续,减少用地单位跑动次数和时间成本。

二是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以往,用地单位一般在供地后才能获取用地红线矢量文件。优化后,用地意向单位可以在供地前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该文件,从而可以提前开展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节省项目时间成本。

三是分类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在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四是明确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将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由以往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调整为规划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即可办理土地出让金核实(即土地核验)、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等到完成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后,可为建设单位节省90-120个工作日。

五是试行“验登合一”。以往,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分别申请、串联办理联合验收、土地核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优化后,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并取得联合测绘成果后,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进一步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

六是扩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N”服务范围。联合婚姻登记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和仲裁机构服务场所设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申办服务点,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有析产需求及仲裁之后有办理登记业务需求的,可在服务点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一并提交登记业务申请,无需再次跑动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婚姻析产和仲裁过户一件事办理。

七是非自然人可以通过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非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查询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需现场跑动登记资料查询窗口,进一步提升查询便利度。

亮点二

进一步降成本、优配建

积极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扶持的产业类型增加了旅游业用地和新型娱乐用地;出让起始价格可按两种方式评估后综合拟定,即在原有的“按照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按照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拟定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项目落地,扶持邮政设施、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

二是扩大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范围。以往,已出让的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项目调整规划容积率、调整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等两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情形,按核定出让金的50%计收出让金。优化后,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的,均按核定出让金的50%计收补缴的出让金,减低了企业用地成本,鼓励营利性科研设计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是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强调刚弹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响应工业企业具体诉求,明确: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亮点三

进一步优供应、减负担

积极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一是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以往,已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的,只能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优化后,可采用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供应。

二是降低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比例。参照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明确地下空间负一层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0%、负二层按5%计收,负三层及以下不收。

三是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以往,地下空间须一次性计收土地出让金。优化后,允许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确权登记需求,按单个或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定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收土地出让金。

亮点四

进一步给政策、简审批

积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一是明确新建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地下分类管控,地下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20%、地上不超过10%。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是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按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是优化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审批流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亮点五

进一步保民生、促发展

提升人居生活品质

一是明确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扩、加、改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以往,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拆除重建需按拆除重建前后的市场价差计收出让金。优化后,拆除重建或者扩建、加建、改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无需补缴出让金,如有增加建筑面积则只计收增加部分的出让金。前述房屋属个人住宅的,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出让金计收标准,由以往的“按市场评估地价计收”,调整为按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房屋所在地段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

二是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为满足“后疫情时代”的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出让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中鼓励住宅项目配置主景观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将半开敞空间的半计容面积上限由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5%提升至20%,满足开敞率不低于5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

三是明确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以往,享受了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是按入案时点的市场评估地价乘以原享受优惠标准的比例计收出让金。优化后,按原不享受自用优惠标准应当缴交的出让金与实际已缴交的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同时,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出售(含房改备案)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无需补缴出让金。

四是将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与小业主办房产证脱钩。以往,只有纳入广州市历史遗留办证范围的项目才可以享受“证缴分离”政策。优化后,扩大了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均可享受该政策,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并注记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向用地单位另行追收。

亮点六

进一步破堵点、解难题

保障用地单位权益

一是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以往,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仅能置换到本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上。优化后,不限于本单位自有产权用地,可置换到规划能够承载、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上,为实践中建设量的置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有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除住宅用地外,已供应的建设用地发生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需要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允许进行年限修正,即按照地块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地价,改变了以往按照最高使用年限评估地价的做法,降低用地单位用地成本。

三是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的出让金按项目立项批文时点计收。拆迁安置房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的标准,由“按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调整为“按立项批文时点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降低拆迁单位的用地成本,推进拆迁安置工作。

四是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改变以往均按入案时点评估地价的做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分,明确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如已批准预售,核算该部分应当补缴的出让金时按批准预售时点评估地价;如未批准预售但已办理初始登记,按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点评估地价;其余情形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评估地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用地单位的权益。

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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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21条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01
简化存量工业用地其他规划指标调整的审批手续,提高工业项目筹建速度。
02
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
03
加快竞拍摇珠和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
04
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减轻企业的负担。
05
在出让合同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和税费缴纳要求,破解企业移交难、费用高的难题。
06
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
07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实行“全城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08
推动落实“一手房带押过户”,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
09
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
10
增加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日办”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时效。
11
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提升同城业务办理便捷度。
12
拓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便利。
13
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
14
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救济窗口,切实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
15
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为城中村改造创造多元载体。
16
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支持城中村改造分期分片实施。
17
优化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缩短报批时间。
18
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材料,提升城中村改造业务办理便利度。
19
明确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规范机械式停车泊位适用场景。
20
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
21
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增加面向实际需求的弹性空间。

措施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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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优化流程,压缩时限

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简化存量工业用地其他规划指标调整的审批手续,提高工业项目筹建速度。优化前,对工业用地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不超过100米)进行调整的,需要先进行详规修正,修正程序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续规划条件核发、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手续。优化后,对调整指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相关要求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工作纳入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不再重新核发规划条件。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用地单位申请,提升了规划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减轻企业的负担。将原来土地出让后由用地单位开展的城市树木保护专章评估评价,调整为土地出让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并纳入“用地清单”;将人防工程保护、水资源论证、岩土工程勘察、超高层消防救援能力等评估,明确由政府部门提出管理要求并纳入“用地清单”;统一“用地清单”告知程序,在发布地块出让公告时作为附件同步挂网公开。土地竞拍企业通过获取清单中各职能部门的复文,能提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定位、风险排查等做出准确的预判并开展前期设计,提高土地开发建设效率。

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优化前,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需分别提出申请。优化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上述两项业务,实现企业群众只提交一套材料、一次申报、一次办结。通过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增加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日办”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时效。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将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协助司法转移预告登记、变更预告登记以及涉及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出生日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等登记业务的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

亮点二

降低成本,破解难题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优化前,同一宗地内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商服等多种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按综合总价和综合单价计收,不区分地上地下、不同用途各部分的分项总价和单价。优化后,新公开出让项目,首次公开出让地块对地下空间非计容建筑面积单独评估地价;首次公开出让包含住宅、商服多种用途项目用地,在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各用途地价。从而满足企业分地上地下、分用途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的需求,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促进土地市场活跃。

加快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参考杭州等相关城市做法,将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由竞价日前3个工作日调整为竞价日前1个工作日,完成竞拍流程次日退回参与企业竞拍保证金。通过缩短缴纳保证金和竞价的时间差、压缩保证金退还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在出让合同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和税费缴纳要求,破解企业移交难、费用高的难题。新公开出让用地的,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以及出让合同条款中直接明确无偿移交的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代建企业按合同要求将建成后的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直接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直接缴纳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转移过户税费。通过细化明确要求,解决实践中企业反映的配建移交难、税费负担重的问题,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亮点三

优化标准,创新服务

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按照我市目前要求,飘窗最大尺寸为0.5米,空调外机搁板最大尺寸为0.6米。为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及商业办公的空调设备安装需求,考虑建筑立面的协调性,结合室外机设备尺寸及散热要求,将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均放宽至0.8米,将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1米。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实行“全城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改变原有属地办理的做法,实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申请材料全城“一窗一网”通收,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结果可快递或网上电子件送达,其中网上电子件送达结果可通过“市民网页”账户直接下载查阅。

推动落实“一手房带押过户”,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及网签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提升一手房交易效率。

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提升同城业务办理便捷度。在实现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通办”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即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海域使用权、林权登记业务的,可在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拓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便利。广州与河源、惠州、中山、东莞、湛江、云浮等六市开展合作,申请人在合作城市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属地审核、结果互认、寄递证书,给予申请人一次办结。

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企业或者个人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提供不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选择,核准登记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企业或者个人可直接在“粤商通”“粤省事”小程序查询、下载和利用;企业或者个人后续确需纸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领。

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救济窗口,切实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窗口并建立规章制度,为企业群众在不动产登记申办过程遇到申请材料提交后未能正式受理、现场要求加号重新补号、案件未能在承诺时限办结、办事过程遇到服务态度差,或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而不能办证等问题时,提供专门的协调解决、政策解读、导办指引等绿色通道救济服务。

亮点四

精准施策,积极探索

推进城中村改造

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为城中村改造创造多元载体。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探索设置综合产业用地类型,为一块土地配置多种用地性质选项,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用地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转换土地用途,无需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调整手续。在符合规划条件和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条件下,此类项目建成后需调整建筑使用功能的,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同一中类内的,无需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需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类、大类间调整的,直接依照原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措施一方面可增加工业用地规划总量,落实“制造业立市”部署;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闲置用地、用房,提升城中村用地、用房使用效率。

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支持城中村改造分期分片实施。允许按有效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意见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改造项目分片实施计划的最小分片应不小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导则地块。

优化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缩短报批时间。当前,我市尚未有“三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的实践案例,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已进入核心阶段,急需办理“三地”转用、征收手续来推动项目实施。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工作,“三旧”用地报批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早谋划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报批工作,将“三地”征收手续与主体地块涉及的征收手续一并组卷报批,从而节省报批时间50%。

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材料,提升城中村改造业务办理便利度。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房(含住宅和物业)、独立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可凭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等任一材料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设计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亮点五

刚弹结合,保障需求

优化停车泊位配建设置

明确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规范机械式停车泊位适用场景。一是综合考虑市民诉求和实际使用情况,明确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二是因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具有人流量大、车辆集中的特点,提出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三是为解决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停车供需矛盾、历史欠账,允许其在改建、扩建阶段,在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四是结合国家、省、市鼓励停车产业化运作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停车设施的动力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同时,结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对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以及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其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  

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结合停车分区细化,优化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多建车位、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

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增加面向实际需求的弹性空间。针对城市重点功能片区、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特殊停车需求的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建设项目,考虑实际停车需求,按照刚性管控和弹性处理相结合原则,在现有审批流程基础上,提出可以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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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22条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01
政府主动集中连片优化调整全市工业产业区块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等指标,为存量工业用地扩容创造条件。
02
分类优化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事项工作要求,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
03
单独核算经营性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保障企业经营性计容建筑面积不受影响。
04
尊重原土地出让合同权益,现具备实施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可按照有效的批复实施建设。
05
降低用地开发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绿地率指标。
06
规范统一土地出让、规划核实的土地出让金核算的建筑面积标准,减少出让合同调整环节,节省项目时间成本。
07
优化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办理,减少出让合同调整次数。
08
优化政府内部流程,提前主动做好服务,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设项目无需重新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无需单独申请土地出让金核实。
09
实行“拍地即进场”,支持企业加快开展前期建设工作。
10
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提高至5%,鼓励创造舒适建筑空间。
11
放宽复式住宅建筑挑空部分计容要求,推进高品质改善型住宅建设。
12
放宽工业、仓储建筑单倍计容层高基准值,推进厂房、仓库建筑高质量建设。
13
建设单位无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所需的地形图进行修、补测。
14
鼓励提升裙楼屋顶公共空间通达性。
15
支持工业项目内无柱雨篷免于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16
放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助力境外企业投资发展。
17
细化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明确失信被执行人资产处置。
18
优化、调整登记资料查询申请材料,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全市通查。
19
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明确办理首次登记材料。
20
优化已办理预告登记且已委托开发企业办证类增量房网办流程,提高业务办理便利度。
21
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注销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2
建设惠企利民服务窗口,构建常态化规范化服务机制。

措施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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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进一步简流程、优标准

助力“制造业立市”

政府主动集中连片优化调整全市工业产业区块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等指标,为存量工业用地扩容创造条件。优化前,对有增资扩产、扩容提质需求的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按程序需由每宗地块的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编制规划方案,按照局部修正程序完善控规手续。工业区内各个企业重复上述环节,成本高、时间长。优化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各区,统筹开展存量工业用地规划指标调整工作。除容积率突破《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等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需要企业单独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报批,节约企业委托成本和申办时间。

分类优化详细规划专项评估事项工作要求,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2022年8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通知明确目前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9项专项评估工作。此次措施进一步优化专项评估的工作要求。一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业产业区块核查与调整、市政基础设施评估等3项,不再列为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评估事项,相关情况的核查结果以专章形式纳入详细规划成果;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1项,须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开展,提前明确项目在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可行性,加强对重大项目、邻避设施项目的决策把关;三是环境影响评价、历史文化遗产调查、交通影响评估、城市树木保护专章、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等5项,细分明确可免于开展或简化成果的情形。通过完善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机制,进一步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降低专项评估成本,提升规划方案编审效率。

放宽工业、仓储建筑单倍计容层高基准值,推进厂房、仓库建筑高质量建设。优化前,单、多层厂房、仓库层高基准值为8米;高层厂房、仓库及新型产业用房层高基准值为4.5米。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当下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时代,此次措施对工业建筑、物流建筑单倍计容的层高基准值予以适当放宽,有效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推广“工业上楼”。具体为:非单层厂房层高基准值首层至第3层为8米,第4至6层为6米,第7层及以上层为4.5米;创新型产业建筑层高基准值首层为6米,第2层及以上层为4.5米;单层仓库、盘道式仓库、盘道式物流建筑层高基准值为12米;其它仓库、物流建筑层高基准值首层、二层为12米,第3至6层为6.6米,第7层及以上层为5.4米;层高超出单倍计容基准值部分以每2.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适用本条措施。

支持工业项目内无柱雨篷免于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为助推制造业立市,保障工业项目生产、运输、装卸货等的遮风避雨需求,在用地权属范围内,满足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建筑退界、退距要求,不占用道路,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无柱雨篷支持按规定纳入免于单独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事项;已安装或加装的无柱雨篷参照执行,不影响办理相关工业项目的规划报批手续。

亮点二

进一步减环节、缩时限

推动项目开发建设

实行“拍地即进场”,支持企业加快开展前期建设工作。出让地块挂牌成交并完成竞得企业资格审查后,竞得企业需开展地块前期工作的,可以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承诺函,经审核同意后可进场开展前期勘探测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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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注销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优化前,企业需分别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整个办理过程需要企业多次跑动,耗时较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服务,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进一步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压缩登记机构办理环节和时间。

优化已办理预告登记且已委托开发企业办证类增量房网办流程,提高业务办理便利度。取消已办理预告登记且委托开发企业办证类增量房转移登记网办业务购房人“人脸识别认证”操作和“现场核验”环节,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网办业务便利度和企业群众办事体验。

亮点三

进一步优供应、减负担

支持土地开发利用

降低用地开发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绿地率指标。落实《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要求,在控规编制阶段,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提高规划控制指标与实际使用需求的契合度,提升商业用地使用效率,活跃商业气氛、提升商业价值。

规范统一土地出让、规划核实的土地出让金核算的建筑面积标准,减少出让合同调整环节,节省项目时间成本。优化前,用地项目核定建筑面积的变化,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规划条件的建筑面积、规划报建及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原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需按规定核算土地出让金并调整土地出让合同。优化后,涉及核算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统一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报建和规划条件核实的计容面积为依据,最终核算土地出让金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为准。建设项目按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不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不涉及容积率调整、不涉及违法建设,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规划条件核实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属于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合理范围的,无需调整土地出让合同。

优化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办理,减少出让合同调整次数。优化前,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同建筑功能及面积项目,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因办理土地核验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多次调整土地出让合同。优化后,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总量控制。如果不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各建筑功能及面积,则无需要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直接进行额度扣减,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优化政府内部流程,提前主动做好服务,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设项目无需重新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无需单独申请土地出让金核实。属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等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做好服务,通过内部会办获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按图施工、是否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功能、是否涉及容积率调整、是否涉及违法建设等“四要素”要求,以及合理误差、上限值等核定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直接按前述通知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需用地单位重复跑动。

建设单位无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所需的地形图进行修、补测。明确建设单位无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所需的地形图进行修、补测,由土地储备机构、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市自然资源测绘中心)分别提供新出让、历史出让地块1:500地形图。建设单位可直接将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提供的1:500地形图作为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底图,无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地形图修、补测,降低项目筹建成本。

亮点四

进一步简材料、优服务

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放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助力境外企业投资发展。优化前,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其他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除了提交境外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还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优化后,明确可提交境外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提交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优化、调整登记资料查询申请材料,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全市通查。放宽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明确可提交境外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提交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取消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中文译本须先经公证的要求,查询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全市通查,群众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窗口即时调阅不动产登记档案,无需专门到不动产所在区的窗口办理。多措并举提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办理便利度。

建设惠企利民服务窗口,构建常态化规范化服务机制。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驻市区两级政务中心窗口分别开设惠企利民专窗、热线和信箱,提供现场业务咨询解答,并跟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切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畅通与企业和群众交流互动渠道和服务载体,提升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水平。

亮点五

进一步保民生、促发展

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上限提高至5%,鼓励创造舒适建筑空间。明确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建筑(创新型产业建筑)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除首层外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比例由不大于本栋建筑计算容积率中建筑面积的3%提高至5%。鼓励利用层间架空、空中连廊等打造丰富的公共开放空间,创造宜居环境。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适用本条措施。

放宽复式住宅建筑挑空部分计容要求,推进高品质改善型住宅建设。为适应后疫情时代对于“健康住宅”要求,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提升改善型住宅产品吸引力,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44㎡的复式住宅,其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套内各层平均水平投影面积30%且不大于50㎡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部分层高由原6米放宽至7.2米。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适用本条措施。

鼓励提升裙楼屋顶公共空间通达性。支持建筑裙楼屋顶增设公共空间、屋面绿化,设置公共活动区域,为城市提供丰富的第五立面景观效果,明确满足《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第四条(一)的裙楼屋顶梯屋、电梯机房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适用本条措施。

亮点六

进一步破堵点、保权益

解决企业难题

单独核算经营性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保障企业经营性计容建筑面积不受影响。优化前,附属在其他用地上但实际需独立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在建筑设计阶段根据地块整体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未纳入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有关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核发规划条件后需额外增加设施建筑面积的,占用原规划条件经营性计容建筑面积。优化后,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单独核算并确定建筑面积。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建筑面积,在不占用企业经营性计容建筑面积的同时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能力,增强企业开发项目的便民服务水平。

尊重原土地出让合同权益,现具备实施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可按照有效的批复实施建设。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取得规划条件或已取得总平面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且仍然有效并仍具备实施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详细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但近中期暂不组织实施的,尊重原土地出让合同权益,可继续按照有效的批复申请后续实施建设,无需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

细化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明确失信被执行人资产处置。优化前,未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限制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首次登记等业务。优化后,当事人已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不予办理当事人作为交易受让方购买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但可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当事人作为交易转让方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通过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资产处置路径,助其解决经营难题。

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明确办理首次登记材料。优化前,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因工程缺少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优化后,明确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的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房屋或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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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群众需求是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在市区两级设立“惠企利民专窗”“惠企利民热线”及“惠企利民信箱”,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咨询、建议及沟通渠道。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各方意见,持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企利民措施,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助力广州经济社会发展。